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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进户门 单元门等 属房屋附属设施的不应另行收费

发表于2013-01-09

近日,锦州有读者咨询关于新建商品房入住收费的相关问题,指出有些楼盘在交房时要求购房者交纳进户门、单元门、装修抵押金等费用,他们又听说这些费用不应该收了,但是自己也不是十分了解情况,就想请律师给解释一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是怎样规定的。如果确实不应该征收这些费用,那么购房者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记者采访了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据介绍,二○○八年九月十日,辽宁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 [2008] 97号),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住房[2006]216号)精神,对我省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予以明确。该通知第二条规定:“规范商品房附属设施建设费用。附属设施建设费用是商品房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必须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对讲门及对讲系统等监控设施费、防盗门费、门窗差价款、煤气报警器费、漏电保护器费、通信设施费、电表费、水表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楼道灯费、邮箱费等所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该通知第四条规定:“规范购房者特殊要求收费。根据购房者的特殊要求增加的配套设施和其他工程量,经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售房协议中约定后,方可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按其约定另行收费。”根据上述规定,进户门、单元门属于商品房附属设施,必须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是不应该另行收费的。

关于装修抵押金,或者叫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针对装修行为收取的管理费用。目前,我国对是否允许收取装修保证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很明显,业主对于装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不需交纳任何费用。实践中,主要依据合同协议内容是否明确约定。新房装修,看物管公司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旧房装修,看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则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装修过程中,业主和物管方对违规装饰装修项目、禁止内容等有所争议,可要求建设部门和房管部门予以鉴定。

律师介绍,以上费用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前提下,予以退还是应该的。

记者也从锦州物价部门了解到,该市也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8]97号)相关规定,不得在商品房(包括地下室、车库、阳光房)销售价格以外加收任何费用。(代收的燃气费、自来水费、电费等除外)新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第一年采暖费按《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2009年1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严禁向购房者收取各类抵押金、保证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建设项目收费,附属设施建设费用,住房开发建设中的燃气、自来水、供暖、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等安装工程费用及配套费等,应全部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核定商品房价格时,以上费用未进入成本的也不得在销售价格以外另行收费。

同时也规定物业收费的标准,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征收,不得擅自收费,也不得跨年收费,应按月或按年度收取,在入户前物业服务公司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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