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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法院不支持“降价退房”

发表于2012-02-22
因降价引起的要求补差价、退房、砸盘等行为,可能不再得到法律支持。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在房地产纠纷案例审理中,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因价格变动引起的案件不适用该原则,不得以此为由解除购房合同。
发表于2012-02-22
降价退房”得不到法律支持。
发表于2012-02-22
本来就是嘛~房子是商品,降价你回来找了,升值了你挣的钱分给别人么?
发表于2012-02-22
不能只占便宜,不吃亏
发表于2012-02-22
市场行为,就如买卖其他东西是一样的,商家选择卖给你是120,或许卖给人家是100了,同样,如果你之前买的是100,现在买是120,那作为买家,是否还会去闹,作为商家是否还会来找你补他的差价,显然不行。。。NO WAY
发表于2012-02-22
这下发展商可以放心降价了。这么天经地义的事还要最高法解释真是中国才有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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