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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点保护区 严禁房地产开发

发表于2013-06-08

本报讯 (记者 拓玲 实习生 邢文捷)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记者从会上获悉,经过广泛征集意见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新增了“规划和保护区划分”“人文资源保护”“生态补偿与治理”三章内容。

规划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

新增条款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市政府、相关区县政府及秦岭保护机构。规定秦岭生态环保各项规划的编制应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保护规划应由市政府审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划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重点保护区严禁房地产开发

新增条款还将秦岭生态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规定核心保护区实施生态全方位保护。重点保护区内,以植被、水源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并引导超过区域生态承载能力人口逐步有序转移。严禁开发商品住宅、别墅等房地产项目;严禁新建招待所、疗养院、度假山庄等建筑;严禁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一般保护区内以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

整合秦岭自然和人文资源

由于秦岭生态资源与人文资源关系密切,因此将人文资源保护单列一章。新增条款规定,市政府应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进行普查建档,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应保持其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



市、区县政府应对秦岭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保护、利用;鼓励对周至龙灯、楼观台财神文化、集贤古乐、哑柏刺绣等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展示传承。市政府应对保护区范围内的人文资源及自然资源进行整合,开展秦岭文化研究,发展文化观光旅游。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生态补偿与治理章节规定,市政府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市政府应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根据环保需要,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市、区县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县给予生态性经济补偿,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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